当前位置: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失效文件
 
  发文机关: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8〕124 号
  成文日期:2018-04-05 发布日期:2018-04-05
  时效性:废止、失效
 
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快海口国际邮轮产业发展,创新对外服务贸易方式,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和拓展邮轮业务的旅行社给予补贴。 

第三条对在海口组建或新迁入邮轮公司以及国际邮轮公司在海口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国内、国际航线运营许可,经营2年以上,将海口港作为邮轮始发港的,总吨为5万吨以下,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总吨为5万吨(含)以上的邮轮,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第四条 对拓展邮轮业务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将海口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载客人数在500人次(含)以上并参观海口收费A级旅游景区的,出发地分别来自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航次分别补贴1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

(二)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口始发港邮轮航线,连续运行30天(含)以上的给予补贴。  

1.邮轮总吨为3万吨以下的,目的地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 

2.邮轮总吨为3万吨(含)以上5万吨以下,目的地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3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 

3.邮轮总吨为5万吨(含)以上,目的地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4万元、5万元、8万元和9万元。

(三)对邮轮港口经营企业给予补贴。

1.停靠5万总吨以下邮轮,每航次给予5万元补贴。

2.停靠5万总吨(含)以上每航次给予8万元补贴。


(四)旅行社招徕游客在海口登轮参加海口始发港邮轮航线旅游的,对组织境内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次50元补贴,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次100元补贴。 

旅行社组织访问港邮轮游客登岸并在我市游览,每人给予100元的补贴。

第五条对邮轮产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邮轮航线,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可申请“一事一议”补贴,经市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再享受本办法补贴。

第六条 各类邮轮运送游客进、出港各1次视为1航次,空船调港不计航次和天数。邮轮运行天数、邮轮航次和出入境人次以市海防和口岸办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七条始发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照航季结算;访问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每半年度结算。申报单位应于结算期满后20个工作日向市旅发委申报,逾期视为放弃。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补贴金的文件和材料,包含:补贴资金申报文件、邮轮船舶证书、邮轮运行时间、运行航次、组织游客人数等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弄虚作假将取消补贴资格。

第八条市旅发委对获得补贴企业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补贴资金拨付市旅发委,由市旅发委将资金拨付给获得补贴企业。

第九条采取包租整艘邮轮方式运营的航线,由包租单位全额享受财政补贴,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线,由邮轮公司全额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关财政补贴数据的统计自2018年1月1日起算。


相关文档:海口出台措施鼓励邮轮产业发展 符合条件最高补贴500万元

 
 
 
 
 
 
相关稿件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联系电话:0898-68725355
咨询投诉热线:0898-12345   网站服务、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23592
琼ICP备19003153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3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7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门户网站,
进入非政府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