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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2023-10-01 发布日期:2023-10-01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海口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文物局、各区旅文局、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规定》已经市旅文局2023第1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3年9月27日

海口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推动海口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文化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出资、对标国际、集群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旅游消费提档升级的重要载体支撑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在海口市行政区划内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批准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编制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一定资金作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并负责做好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扶持资金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旨在弘扬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海口文物、文化遗产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及合理利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海口博物馆事业,发挥文物资源在自贸港建设中的作用,推动高水平博物馆集群建设,打造海口旅游吸引物,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第六条  重点扶持:

(一)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国有博物馆;

(三)能够填补国家、省、市博物馆门类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

(四)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

(五)收藏数量多、藏品品质高、展览受众广的非国有博物馆;

(六)体验式、创新式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与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歪曲民族历史、否认革命成果、影响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等;

(三)存在省级、市级财政资金重复补贴的;

(四)被执法部门处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六)绩效评价不合格;

(七)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开办扶持标准如下:

(一)馆藏藏品300件(套)以上500件(套)以下,且馆舍面积4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二)馆藏藏品500件(套)以上1000件(套)以下,且馆舍面积8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

(三)馆藏藏品1000件(套)以上,且馆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展出登记备案在本馆名下的等级藏品进行奖励,历史文物类藏品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认定的国家级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文物且满足一定数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藏品中有5件及以上10件以下一级文物,或10件及以上15件以下二级文物,或15件及以上20件以下三级文物,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10件及以上15件以下一级文物,或15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下二级文物,或20件以上及25件以下三级文物,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15件及以上一级文物,或20件及以上二级文物,或25件及以上三级文物,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非历史文物类藏品依据其稀有性、行业认可度等评定标准,同时参照历史文物类定级标准,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定,评定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馆藏藏品在300件(套)及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场馆为自有物业或租赁的,可以申请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5元/月/㎡,每家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场馆为政府免费提供的不得申请场租补贴。

第十一条  对组织海口市外展品来本馆展览、本馆展品到海口市外进行展览或配合市级以上大型文体活动进行临时展览,展出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每举办一场补贴5000元,每家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举办的临时展览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对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的三级(含)以上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门票补贴。每家年度门票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主题和内容应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每举办一场补贴5000元,每家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举办的社会教育活动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根据馆藏主题,开展相应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论坛会议活动,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批示或在高水平专业刊物(中文核心、CSSCI、SSCI、SCI等)上发表论文、学术创新成果的,一次性予以该学术交流活动奖励扶持2万元,年度每家奖励扶持总额不超过4万元。

第十五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场馆建设补贴和定级补贴由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协助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向省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8月在市政府和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当年度申请非国有博物馆集中申报扶持资金公告并收集申报材料。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海口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经依法审核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馆址符合博物馆用地及建筑要求标准,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与消防设施、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的展品,并能形成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四)具有与本馆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社会服务能力;

(五)在实际运营中无文物经营行为;

(六)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9月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非国有博物馆申报扶持事项进行评审认定。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博物馆名单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官网公示7天,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申请建设用地的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各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古遗址、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废弃工厂、商业建筑群等集中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为形成博物馆集群集聚效应,对具有先进办馆理念、能填补全国博物馆领域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政府可在规划建设博物馆集群中为其提供场馆,双方须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成立非国有博物馆联盟,积极开展合作,进行馆际交流。

积极利用政府线上线下平台,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宣传推介。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推进智慧化建设发展。根据实际需要,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培训、对口帮扶等业务指导。

通过公共文化服务采购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文博展示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申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落实好非国有博物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须依法依规,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扶持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建立补贴奖励抽查检查制度,定期对获得补助奖励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抽查检查。

对资金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成立调查组,查清干部失职失责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开展问责。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实施、监督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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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海口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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