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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府办规〔2020〕10 号
  成文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2020-11-13
  时效性:废止、失效
 
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涉旅企业积极加入旅游标准化创建队伍,支持涉旅企业向标准化、个性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覆盖面,提高本市涉旅企业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市旅游文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标办,办公室设立在市旅游文体局)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受理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的奖励申请和初审,统一支配和使用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至市旅游文体局部门预算,用于旅游标准化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市资规局、市外事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环卫局、市人社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试点期间有1年半以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进行终期考评,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800分以上,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

(二)获得示范单位满2年以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进行复核,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850分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10万元。

(二)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通过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核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6万元。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首次评定的示范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奖励审批表、申请报告、验收证明、营业执照等;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旅游文体局受理奖励申请后开展审核。

(二)初审通过后,应在市旅游文体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文体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  旅游标准化奖励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的支配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用”的原则。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受奖励的单位可将奖励经费奖励给创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也可将奖励经费用于外出学习考察、技术研发工作等经费不足的部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条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考评标准》由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制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后,《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海府办〔2016〕2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关于《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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