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9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免签证来琼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国家的公民,持普通护照以旅游、商贸、访问、探亲、医疗、会展、体育竞技等事由(工作、学习事由除外),免办签证从本省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在规定的停留期限内,在本省内的活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符合与中国签署互免签证协定或者适用中国单方面免签政策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免签证来琼外国人是指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免办签证进入本省的外国人。
第三条 免签证来琼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边防检查等口岸查验机构和机场、港口等企业应当优化通关环境,方便免签证来琼外国人从本省入境、出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免签证来琼外国人的停留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签证来琼外国人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外国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热线应当提供必要的外语服务。
鼓励旅游景区、宾馆酒店、文博场馆、交通站点、医疗卫生机构、银行等场所,提供必要的翻译、咨询、支付、指引等便利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涉及免签证来琼外国人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管理信息。
第八条 免签证来琼外国人在本省停留期间,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或者超过免签期限在本省停留。
免签证来琼外国人需要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或者超过免签期限在本省停留的,应当在停留期限届满前,依法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证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旅游文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用航空、海关、边防检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免签证来琼外国人服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人证核验服务管理,在值机、安检、验票等环节发现免签证来琼外国人未办理签证证件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予以制止,告知其申办签证证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加强机场、港口、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免签证来琼外国人管理,防止其在未办理签证证件的情况下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沿海港(岙)口、码头、岸线的巡逻防控和船舶船员(渔民)治安管理,防止免签证来琼外国人非法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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