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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知
来源:海口城市管家  作者:海口城市管家  时间:2021-02-08 08:53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 2021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021 年 2 月 11 日0 时至 2 月 27 日 24 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 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 6 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上述区域外的: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 2 — 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限制燃放,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 6 时至22 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倡议广大市民和游客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的生态环境。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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