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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9-06-02 09:06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体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体育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体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育法》是指导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纲领,是维护人民群众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一、《体育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体育运动愈来愈广泛深远的影响,体育与法律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和经济互相驱动,体育比赛巨大的利益争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体制和制度上的漏洞;体育参与者利益多元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以及在原有体制下调解等体育纠纷的解决手段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再适用等,导致体育纠纷的不断出现。1992年,有“中国大陆第一宗体育新闻侵权案”之称的羽毛球教练王文教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1992年,星华公司因在北京举办国际职业拳击赛而远赴美国西雅图起诉美方经纪人;1994年,因羽毛球运动员的注册问题,南京体育学院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年来,俱乐部和运动员因为对体育组织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屡见不鲜。体育领域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成为中国体育进程的障碍。

  二、《体育法》的诞生

  体育领域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成为中国体育进程的障碍,使得制定《体育法》成为体育战线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日益加强,如何加强体育工作的管理,加速体育事业的发展,成为摆在体育战线特别是高层领导决策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1980年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论述和形势发展的要求,首次提出了制定《体育法》的设想。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原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的请示》中,再次提出着手制定《体育法》的问题。1984年,我国体育健儿在第23届奥运会实现“零”的突破后,体育工作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更大关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专门指示原国家体委,要抓紧起草《体育法》。

  与此同时,原国家体委积极组织力量,收集和翻译各国体育法律资料,为体育立法进行各种准备,逐步将制定《体育法》纳入体育工作的重要日程。1988年6月,原国家体委正式成立了《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开始了《体育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于1992年3月将《体育法(草案)》呈报国务院。在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原国家体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体育法(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并于1994年3月再次呈报了《体育法(草案送审二稿)》。1995年6月2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体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下旬,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体育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于8月29日第15次会议再次审议并进行表决,全票通过了《体育法》。国家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署第55号主席令,公布该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经过多年努力,历经25次重大修改的《体育法》终于诞生。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三、《体育法》的地位、意义

  1.《体育法》的地位。《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是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专门法律,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体系中的一个成员,结束了我国体育工作长期没有专门体育法律可依的历史。

  《体育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不是仅对体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而是从总体上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的法律,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体育法》所规定的各方面内容都是涉及体育发展整体性、全局性的问题,所确立的是体育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任务、原则和主要措施,所调整的是事关国家、社会、各种组织的体育工作责任、维护公民体育权利和促进体育持续协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体育问题的基本关系。因此,《体育法》是对体育关系进行整体规范和调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

  2.《体育法》的意义。《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体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光辉里程碑。《体育法》对于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和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贯彻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提供了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然而,宪法只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准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总体规定。《体育法》在效力层次上仅次于宪法,成为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体育工作原则,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二是为实现体育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创立了直接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个领域的管理体制都在发生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在政府对体育管理工作中,也正在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不断实现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管理为主、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对于体育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具有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为巩固、扩大体育改革开放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保障。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紧密相随。先后进行了包括竞训、体制等诸方面的改革,有的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些还在探索,这些都离不开体育法制建设。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体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四是为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进行配套体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育法》作为在宪法指导下的体育基本法,导于整个体育法规的核心。制定了《体育法》,体育法规体系才可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五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的法律内容。《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体育战线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全国人民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体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体育法制建设搞不好,就可能拖国家整个法制建设的后腿。《体育法》的诞生,为我国法律体系又增添了新的法律门类,扩充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手段,填补了国家立法在体育领域的空白,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全面地发挥出法律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体育法》的结构与内容

  1.《体育法》的基本结构

  《体育法》共八章56条,对体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实行了全面的规范。这八章从内容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部分是多数法律都具有固定名称表现的三章内容,包括体现该法律基本精神与总体要求的总则、作为附属部分的附则和体现法律强制性处罚手段的法律责任;另一部分是具体体现体育权利义务关系调整需要的五章内容,其下又可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体育基本事业和活动领域,即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军队体育在附则中进行了授权立法);第二层次是为以上各个体育工作和活动领域提供的基本条件,既包括充分体现体育组织管理模式特点的体育社会团体一章,又包括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人、财、物等基础的保障条件一章。

  2.《体育法》各章的主要内容

  (1)总则。这一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体育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体育工作的方针,体育的作用,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体育事业的责任,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体育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对青少年儿童体育活动的特别保障,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教育和科学研究,对体育事业贡献的奖励以及对外体育交往等内容。

  (2)社会体育。这一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原则,社会体育的基本制度,城市体育,农村体育,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以及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等内容。

  (3)学校体育。这一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体育工作职责,体育课和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和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课外体育活动和训练与竞赛,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等内容。

  (4)竞技体育。这一章共12条,主要规定了国家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业余体育训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别职务制度等内容。

  (5)体育社会团体。这一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国家鼓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各级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等内容。

  (6)保障条件。这一章共8条,主要规定了体育事业的财政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自筹体育资金和捐赠与赞助,体育资金的管理,体育经营活动,体育设施的建设与规划,体育设施的管理与开放,体育器材用品的审定,体育专业人才教育等内容。

  (7)法律责任。这一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使用禁用药品和方法,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及贿赂或诈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体育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8)附则。这一章共2条,规定了中央军委依照本法制定军队开展体育活动具体办法和本法的施行日期。

  五、制定《体育法》的根本目的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存在,都是为了规范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制定《体育法》,当然也是为了规范和调整我国各种体育工作和体育活动关系。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进而对某项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性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而,制定《体育法》,并通过《体育法》规范和调整体育关系,还有其深刻的、根本性的目的。这就是《体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所规定的:“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制定《体育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发展体育事业。

  《体育法》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1、增强人民体质。增强体质是体育最直接的作用。体质一般理解为人体的质量或身体素质,是人一切生命活动和社会活动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影响体质的因素不但包括遗传、环境、医疗、饮食、休息和生活习惯等多个方面,体育锻炼也是其中一个积极有效的因素。体育作为一种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的活动,对于促进生长发育、改善和发展人体机能、提高适应能力、保持精力充沛以及防病治病、延年益寿等都有具有重要的功效。同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人民体质的状况,是其综合实力的表现和基础。“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应对日益激烈的经济、科技和人才竞争,从根本上取决于广大劳动者、建设者的素质。不但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1917年毛泽东在《体育之研究》一文中谈及体育、德育、智育的关系时强调:“体育一道,配德育与智育,而德智皆寄于体,无体是无德智也”。因此,增强人民体质,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最首要、最根本的目的和任务。

  2、提高运动水平。为充分挖掘和发挥人在体格、体能、心理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以系统科学的训练和竞赛为手段,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目标的竞技体育,是现代体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渗透、体育组织与活动体系的不断改进和体育技术创新的日益发展,通过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各种激烈较量与竞争,体育健儿对人体的运动能力极限不断进行新的挑战和冲击,不断刷新竞赛记录,体育运动水平越来越高,充分展示了人类向“更高、更快、更强”高峰不断攀登的伟大创造力。当前,体育发展越来越全球化,国际体育竞争越来越激烈,体育成为国际舞台上展现民族风貌、树立国际形象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才能为国争光,赢得荣誉。而且,各个运动项目发展水平的普遍提高,对于提高群众体育的发展水平、推动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现代体育作为一种与经济、社会各方面普遍联系的社会文化活动,还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功能,能够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体育通过增强人们体质,促进劳动技能的形成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的促进效果。在当今世界体育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情况下,体育产业的不断加快发展,对于扩大内需、增加消费、拓宽就业渠道、拉动经济增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同时,体育作为一种群众参与广泛的社会活动,有助于培养人们勇敢顽强的性格、超越自我的品质、迎接挑战的意志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扩大情感交流,改善人际关系,促进友谊,增强团结,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六、我县贯彻实施《体育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体育法》的工作中,以增强人民体质为根本目的,切实贯彻实施《体育法》,逐步形成了政府重视、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体育发展格局,群众体育蓬勃开展,体育组织网络不断完善,健身人群不断增加,全县体育事业得到稳步健康发展,体育工作多次被省市评为先进单位,去年还出台了《澧县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自《体育法》颁布以来,我县一直将学习宣传《体育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作为政府依法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大成绩。每年除组织相关文体工作人员通过召开会议、集中学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学习宣传外,县里及各镇街还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专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体育法》,普及健身知识,开展终身体育教育。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强化学习宣传《体育法》,极大地增强了我县全民健身意识。

  (二)突出工作重点,群众体育丰富多彩

  围绕《澧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以全民健身活动为重点,积极组织,普遍指导,全县的群众性社会体育活动日益活跃,丰富多彩。一是健全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全县成立了体育总会、篮球协会、乒乓球协会等19个基层体育组织。二是加强对社会体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为了保证群众体育活动的质量,达到科学健身的目的,我们每年都举办一期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至2017年底,已培养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500多名。同时还举办了体育舞蹈、太极拳、足球等各类培训班。三是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多彩。为了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省、市的部署,我县开展了多种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每年开展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10多次,其中比较有特色是2017环中国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澧县赛段比赛、春季健步行、“全民健身日”展示活动、全县职工体育系列活动等。

  (三)夯实体育基础,学校体育生机勃勃

  抓好学校体育是全面提高体育工作水平的基础,是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重点。一是加强体育教学。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体育课,将体育教学列入教育年度评估体系,认真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各学校正常开展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二是认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全县各中小学校坚持举办大课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以缓解紧张的学习气氛,锻炼学生体质。三是重视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每年都举办全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以及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比赛,各中小学校每年都举办一次运动会,组织各种项目的体育比赛。

  (四)注重人才培养,加快竞技体育发展

  我县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依托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在县一中、兰江职中、实验小学、澧州实验学校、羊古小学、一完小等中小学校设立体育特色项目,开展体育训练。去年,我县还成立了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体育事业发展部,主抓足球进校园工作。二是依托体育俱乐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设立跆拳道、乒乓球、篮球、游泳、举重、武术、羽毛球7个项目训练基地,利用俱乐部场馆及教学设施、专职教练进行体育训练。目前,我县在训体育后备人才近300名,涉及排球、田径、足球等13个项目。每年利用寒暑假,遴选优秀体育苗子到省市参加培训,通过培训与考核,每年向省、市体育主管部门输送体育后备人才30人。去年组织613人的代表团参战常德市第七届运动会,共荣获金牌119枚,取得田径、举重、男子排球第一名,游泳、武术、女子排球第二名的好成绩。运动员刘美瑶、伍金坤分别荣获2017年湖南省青少年武术锦标赛传统拳术和规定剑术金牌。范心仪代表湖南省参加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荣获女子组800米第六名,参加全国中小学田径锦标赛获女子800米第五名。余祥麟、高亚萍参加湖南省青少年田径锦标赛分别获男子1500米和女子跳高银牌。胡金霞、肖国豪参加湖南省第二届中学生运动会田径比赛分别获女子、男子铁饼铜牌。

  (五)多方筹措资金,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制定并实施《澧县体育设施三年提质规划》,投入1.2亿元建成了体育中心,投入200万元建成了翊武公园乒羽中心,建成35个文体小广场,累计发放室外路径健身器材211套、农民健身工程256套,截至2017年底,全县人均公共体育设施面积2.2平方米。体育馆全年对外实行免费低收费,年均接待锻炼群众20万人次;体育中心室外球场、中心广场、田径场和各村(社区)文体小广场免费对公众开放,充分保障广大群众基本体育权益;体育注册志愿者逾百人,每年开展体育志愿服务活动8次以上,极大丰富了广大群众的业余生活。

  (六)综合同步推进,大力发展体育产业

  我县体育产业主要包括体育用品、体育健身、体育彩票和体育培训这四大产业,年产值约5亿元。体育用品经营业主500家左右,年产值约8000万元;体育健身业中有游泳馆3家、健身俱乐部5家、各类球馆5家,总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体育彩票业各门店网点年销售额约1500万元,通过户外卖场或其他渠道可确保年销售总额在3亿元以上;体育培训业市场广阔,体育舞蹈、球类、武术、跆拳道、太极拳、棋牌等经营业主120个左右,年产值3500万元。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贯彻《体育法》,依法推进体育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贯彻《体育法》力度不够。《体育法》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干部群众对《体育法》的了解还不够,体育工作还没有被全社会真正重视。有些县直单位、镇街对《体育法》的贯彻实施认识还欠到位,对全民健身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的状况,即青少年、老年人体育活动开展较好,机关、镇街干部开展健身运动少,亚健康比例较高,农村村民健身运动没有条件和习惯。部分学校未开足体育课,其他课程挤占体育课的现象时有存在。

  (二)财政经费投入不足。我县近三年来每年县财政安排的体育事业费仅为40万元左右。企业投入体育事业资金不够,社会筹资难度大。由于经费不足,农民体育运动会、职工运动会等许多体育活动无法开展。

  (三)体育设施严重缺乏。一是体育设施建设滞后。群众体育设施严重不足,我县城区居民健身场地少、健身器材不足,远远满足不了群众健身和体育活动的需求。二是学校体育活动场地、体育设施和器械缺乏。许多学校还没有标准田径场,仅有小型运动场,难以适应学校体育教学和业余训练的要求,一些学校活动场地小,不能满足学生早操、课间操的要求。体育器材除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基本达标外,其他学校体育器材极少,很难满足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需要,限制了学生校内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四)青少年体育水平还有待提升。青少年体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是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训练补助经费、参赛经费等落实不够,投入严重不足,近些年我县青少年体育训练面临极大困难,优秀教练员引进不了,运动员队伍青黄不接,全县青少年体育整体水平比较低。

  (五)群众体育队伍建设力量薄弱,健身意识淡薄。一是镇街、县直单位没有专设机构和负责群体活动的人员。全县社会体育指导员比较缺乏,仅有500多人,达不到相关标准。二是真正懂体育、会管理的人才少,办事只凭经验和热情的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三是每年我县依靠政府组织开展几个项目的比赛,涉及面还比较窄,没有创新,也大多应付了事,没有使比赛的意义和目的真正发挥作用。四是大多数群众锻炼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激励,健身意识淡薄,没有养成经常锻炼的习惯。

  (六)体育产业发展水平低。我县体育产业还在初级阶段,体育产业的价值和优势尚未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重大赛事引进少。体育彩票实体店销售低迷,近三年来每年都仅销售1300万元左右,处于全市的中下游。体育产业实体大多规模小,一般只有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只有3家,缺乏竞争力。社会“经营体育”的模式还未形成,全民健身消费和参与竞技体育消费的市场还未建立。各类体育经营项目和健身俱乐部缺少,不能满足群众对健身高质量、多层次的需求。

  八、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一是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积极与报刊、电视媒介等新闻媒体合作,开辟专栏、制作专题,印发全民健身宣传资料、宣传海报,推广全民健身理念;组建科学健身专家宣讲团,组织体育运动、营养膳食、运动恢复等方面的专家,以宣传讲座的形式,将科学健身知识送进社区、农村和企业;深入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传授健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二是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发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把体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体育场地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制定实施方案。

  (二)加大体育事业投入。一是加大投入。体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把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二是加快社会体育场馆和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城区、镇街、村、社区的体育活动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严格按照《体育法》《澧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要求,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同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体育事业,兴建体育基础设施,为群众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良好的健身活动条件。三是重视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根据我县各中小学校的现状,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建设,按照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实施目录逐步配齐配足九年义务教育学校体育器材,改善教学条件,满足学校体育教学需要,适应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

  (三)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竞技体育的提高从一定意义上归源于学校体育水平的提高。一是按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全面执行《教育法》《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中央相关文件,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二是抓紧配齐中小学体育教师,确保各学校有一定的专职体育教师,满足学校体育教学的需要。三是建立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的教育机制,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不断提高体育事业整体水平。

  (四)抓好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落实好《澧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以提高城乡居民素质为目的,以丰富体育内容为重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举办全县性群众体育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镇街、村、社区的作用,积极推进“三边”工程,即身边的组织、身边的场地、身边的活动,提高城乡居民体育生活水平。进一步发挥体育总会的作用,引进举办好各类赛事,丰富全县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生活。

  (五)加快产业发展步伐。重点抓好以体育彩票为主体的体育产业发展,在培育市场上下苦功夫,在销售渠道上探新路子,努力夯实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同时,要大力鼓励和支持体育用品业、体育健身休闲业等产业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的健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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