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最新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0-11-13 11:09
关于《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让更多的涉旅企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企业)加入旅游标准化的创建队伍,提升旅游接待质量,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标准》要求,2014年我市制定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14〕19号),该奖励办法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我市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4年6月经专家组评估考核,海口市被国家旅游局授予“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这是我市继1998年获得“全国优秀旅游城市”之后,国家旅游局对我市旅游工作的再一次肯定。
  为了巩固标准化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涉旅企业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2016年3月,我市颁布实施《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海府办〔2016〕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奖励办法的实施提高了我市创标工作的成效,旅游标准化创建队伍不断扩大,截至2019年全市共有131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我市旅游委也因此在2017和2018年连续两年获得“海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的旅游主管部门”称号。
  随着2019年3月我市机构改革,旅游和文体已合并为旅游文体局,涉旅行业范围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旅游品牌创建,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全力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向纵深发展,打造海口旅游文体产业品牌,2016年出台的《奖励办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重新修订《奖励办法》已迫在眉睫。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表》;
  (四)《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
  (五)《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六)《海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三、起草情况
  2020年4月13日和5月25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经综合各单位意见,形成《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并于5月26日,通过市旅文局官网中的“海口旅游标准化”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6日,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奖励办法》,会议要求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9月结合各相关单位、企业提出的意见,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2020年10月23日,《奖励办法》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的条款
  1、增加第八条  旅游标准化奖励每年申报一次。
  (二)修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申请奖励金程序等
  1、修改原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1)试点期间有1年半以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进行终期考评,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800分以上,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
  (2)获得示范单位满2年以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进行复核,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850分以上的企业。
  2、修改原第七条  奖励标准
  (1)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10万元。
  (2)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通过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核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6万元。
  3、修改原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首次评定的示范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奖励审批表、申请报告、验收证明、营业执照等;
  (2)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修改原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旅标办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旅游文体局受理奖励申请后开展审核。
  (2)初审通过后,应在市旅游文体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文体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5、修改原第十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的支配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用”的原则。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受奖励的单位可将奖励经费奖励给创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也可将奖励经费用于外出学习考察、技术研发工作等经费不足的部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截留、挪用资金。
  (三)其他修改的内容
  1、删除原第三条。
  2、原第四条增加市资规局、外事办、市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并对原有的机构名称按照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名称进行修改。
  3、删除原第五条第一款。原第五条第二、第三款调整到第九条进行表述。
  4、原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后,《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海府办〔2016〕27号)同时废止。
  修订稿还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调整,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完善。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相关稿件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联系电话:0898-68725355
咨询投诉热线:0898-12345   网站服务、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23592
琼ICP备19003153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3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7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门户网站,
进入非政府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