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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9〕20号
  成文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2019-03-29
  时效性:废止、失效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16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海口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我市民航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美兰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和港澳台地区航线、招徕境外旅客、美兰机场境外旅客吞吐量增长率等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含技术经停航线(上一年度所有航空公司未飞过的或者连续12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班,若是同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商,则连续间隔24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执飞航班)补贴,航班性质为定期,执行期至少为1 年,且平均每周不少于1 班,以不同机型座位、航程时长,给予3 年培育。

从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使用200 座以上大型飞机的,补贴标准上浮50%。

(一)往返航程小于3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6 万元补贴;

(二)往返航程大于3 小时且小于6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9 万元补贴;

(三)往返航程大于6 小时且小于9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3 万元补贴;

(四)往返航程大于9 小时且小于12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7 万元补贴;

(五)往返航程大于12 小时且小于15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21 万元补贴;

(六)往返航程大于15 小时且小于18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40 万元补贴;

(七)往返航程大于18 小时的,每班给予60 万元补贴。

第四条 每一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原则上只培育1 家航空公司,每天补贴上限为1 班。基地航空公司新开或加密港澳台、新加坡商务航班,不受本条款限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商务航班是指客舱布局有头等舱或商务舱、航空公司自营、航班时刻优质、每周不少于3 班、在民航中航信系统或在线公共网络平台售票的航班。

第五条 新开境外航线飞满3 年后,亚洲(包含港澳台地区)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予200 万元补贴,洲际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予300 万元补贴。

第六条 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上一年度其他航空公司未飞过的或者连续12 个月没有飞过的航线),季度执行航班总数不少于5 班(含),按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一)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培育三年后,需要继续培育的;

(二)需要给予特殊扶持的航线(如第五航权定期直飞航线);

(三)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

第八条 琼港空中快线每班给予2 万元补贴,航空公司在每天保持1 班的基础上,每加密一个航班再给予2 万元。

第九条 澳门、台湾在享受新开航线三年培育期满后继续分别给予每班3 万元、4 万元补贴。

第十条 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亚洲和洲际直飞航线分别按照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 元和600 元给予补贴,经港澳地区中转到海口的外国旅客,再按照每人次200 元增加补贴。对季度平均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超过40%的亚洲航线和客座率超过30%的洲际航线,补贴标准上浮50%。亚洲和洲际航班经停国内城市到达海口的分别按照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600元和900元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美兰机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年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给予美兰机场奖励200 万元;每增加5%,再加50 万元,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十二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客运航班班次(起、降各1 次合计为1 班)、客座率、飞机座位数,以美兰机场原始舱单录入民航综合统计平台数据为准,经海口美兰机场盖章确认。

(二)机场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以民航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境外直飞航线航班入境旅客量,以边检部门提供并经市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确认数据为准;境外经停航线航班入境旅客量,以民航中航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按每季度结算1 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8 班,延至下一季度结算,各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7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旅文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和账户等材料,市旅文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在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其他补贴,按每年结算1 次,各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文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和账户等材料,市旅文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二)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和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1.对于采取整机包用和全座舱包用方式运营的航班,由包机单位全额享受。

2.对于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班,由航空公司全额享受。

3.企业补贴资金的归属,按已有合同约定执行。

4.包机单位应在航线航班开飞前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文局提供包机合同原件以及航线相关信息报备。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第二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当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航线执行期少于1 年,且平均每周少于1 班,将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不定期直飞航线补贴,企业前期按定期标准已经获得的补贴,须退回多得部分款额。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须与市旅文局签订合作协议,否则不给予补贴。合作协议内容由市旅文局与企业商定,但不能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补贴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市旅文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文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12月31 日止,本办法有关财政补贴统计时间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计算。


相关文档:关于补充调整《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四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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