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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特区报
  
时间:2020-07-20 09:06
海南印发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奖1000万元
 


  本报讯 省旅文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企业)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针对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申报专项资金的旅游项目主体资格条件、申报扶持的项目符合条件等方面做了相关的细则规定。 记者 曹宝心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 贷款贴息

  对企业新增贷款当年产生的利息(续贷、展期视同新增)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且一般不超过两年;重点扶持的全域旅游创建项目可全额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上市奖励

  适用于我省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通过认定的上市后备旅游企业,以及已上市旅游企业的专项补助和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分为三个阶段: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已在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原则上备案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给予7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 创优评级奖励

  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1000万元;新开园投产的大型主题公园奖励500万元;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0万元;新评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300万元;新评为3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00万元;对5A、4A、3A级旅游景区新投入的智慧旅游项目给予投入资金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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