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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59-1/2022-05890 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旅游委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10日
名  称: 导游人员不规范带团,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文  号: 主 题 词:


导游人员不规范带团,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导游人员不规范带团,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46010000LF-CF-0401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主体:海口市旅游委
办理地点:海口市长滨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5楼
法定时限:无
办理时限:无
联系电话:68702203
监督电话:68723575
是否收费:否

事项说明:

本事项在海口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事实;3、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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