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文直通车 >> 通知公告
索 引 号: 00817859-1/2024-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名  称: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无编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业协会、涉旅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4 年 3 月 6 日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涉旅企业积极加入旅游标准化创建队伍,支持涉旅企业向标准化、个性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覆盖面,提高本市涉旅企业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受理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的奖励申请和初审,统一支配和使用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 ,每年将审核的实际奖励金额列入部门预算,用于旅游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
  (一)试点期超过 1 年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考评标准》进行终期考评,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 800 分以上,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

  (二)获得示范单位满 2 年以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考评标准》进行复核,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 850 分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考评分数在 900 分(含)以上的,每家一次奖励 10 万元;800 分(含)至 900 分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 8 万元。
  (二)获评“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并通过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核的企业。专家组考评分数在 900 分 (含)以上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 6 万元;850 分(含)至 900 分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 4 万元。
  第六条 申请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奖励审批表、申请报告、验收材料、营业执照等;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旅游文体局开展
审核。
  (二)初审通过后 ,应在市旅游文体局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文体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八条 旅游标准化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于当年第三季度前申报,次年第一季度发放奖励。
  第九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的支配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用”的原则。旅游标准化工作奖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受奖励的单位可将奖励经费奖励给创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也可将奖励经费用于外
出学习考察、技术研发工作等经费不足的部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条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考评标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考评标准》由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制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单位: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联系电话:0898-68725355
咨询投诉热线:0898-12345 网站服务、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23592
琼ICP备19003153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3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7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